軟著續展保護期的時空邊界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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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1:30:59
在2002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修訂前,我國軟件著作權(軟著)保護期曾存在“25年+續展25年”的特殊規則。根據1991年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軟著保護期為25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權利人可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25年,但總保護期不得超過50年。這一規則雖已廢止,但其歷史邏輯與操作細節仍值得梳理,為理解軟著制度演變提供參照。
一、軟著續展的保護期
在1991年條例框架下,軟著保護期呈現“基礎期+續展期”的二元結構:
1.基礎保護期:自軟件首次發表之日起計算25年。例如,某企業于1995年發表軟件,其基礎保護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續展保護期:在基礎保護期屆滿前6個月內,權利人可向原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經審核通過后,保護期延長25年,總保護期不超過50年。例如,上述企業若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續展申請并獲批,則保護期延長至2045年12月31日。
二、軟著續展申請的時空邊界
續展申請需嚴格遵循時間與程序規則,否則將喪失權利延續機會:

1.申請時限:續展申請必須在基礎保護期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例如,基礎保護期至2020年12月31日的軟著,續展申請窗口為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申請將被駁回,軟件隨即進入公有領域。
2.申請材料:需提交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續展申請書、軟件修改說明(如有)、身份證明文件等。其中,續展申請書需明確填寫原登記號、軟件名稱、作者信息、續展期限等核心內容。
3.審查程序: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后,需在60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權利歸屬、續展期限合法性、材料真實性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續展登記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駁回并說明理由。
三、軟著續展制度的廢止與替代
2002年修訂后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徹底廢止了續展制度,將保護期統一延長至“自然人終生+50年”或“法人首次發表后50年”,且無需續展。這一變革基于三方面考量:
1.國際公約接軌:廢止續展制度后,我國軟著保護期與《伯爾尼公約》規定的“作者終生+50年”標準完全一致,避免了因續展規則差異引發的國際爭議。
2.制度簡化需求:續展程序增加了權利人的行政負擔與時間成本,廢止后權利人無需定期關注保護期屆滿問題,降低了制度運行成本。
3.技術發展邏輯:隨著軟件更新換代加速,50年保護期已足夠覆蓋軟件的經濟生命周期,續展制度的實際意義顯著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