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著續展的法律依據和觀點分析

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軟件著作權(軟著)的續展問題常引發爭議。中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明確規定軟著保護期無需續展,但部分國家仍保留相關制度。
一、軟著續展的國際公約
全球軟著保護制度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為核心,但二者均未強制要求成員國設立續展制度:
1.《伯爾尼公約》第七條。
規定成員國對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但未限定保護期計算方式(如是否可續展)。這一模糊性為各國立法留出空間——既可像中國一樣采用固定保護期,也可如菲律賓等國設置續展條款。
2.WCT補充規則。
作為《伯爾尼公約》的數字化延伸,WCT僅要求成員國將計算機程序作為文字作品保護,同樣未涉及續展問題。其立法重點在于統一軟件版權客體范圍,而非權利存續方式。
二、軟著續展的立法實踐
1.無需續展的典型國家:中國、美國、歐盟。
(1)中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四條。
明確軟著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或“首次發表后50年”,無續展條款。立法者通過固定保護期降低權利人管理成本,促進技術擴散。
(2)美國《1976年版權法》第三零二條。
廢除1909年版權法中的續展制度,改為“作者終生+死后70年”或“首次發表后95年”的固定期限,消除權利狀態不確定性。
(3)歐盟《軟件指令》2009/24/EC。
要求成員國對軟件提供至少50年保護期(自首次許可使用起算),且不得設置續展要求,以協調歐盟內部市場規則。
2.仍需續展的特殊案例
1.菲律賓《知識產權法》第213條。
規定軟著保護期為“作者終生+死后50年”,但要求在保護期第25年、35年、45年分別提交續展申請,逾期未續展則保護終止。該條款源于對早期版權法的路徑依賴,旨在通過續展篩選仍有商業價值的軟件。
2.中國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65條。
要求軟著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后25年”,期滿前可申請一次續展,延長25年(總計50年)。續展需提交申請表、原證書及繳費,反映澳門法律體系的歷史特殊性。
三、軟著續展的法律邏輯辨析
1.支持續展的觀點。
(1)權利動態管理:通過續展程序篩選真正具有市場價值的軟件,避免“僵尸軟著”長期占用登記資源。
(2)公共利益平衡:續展失敗導致軟件進入公有領域,促進技術知識共享。
2.反對續展的觀點。
(1)增加權利人負擔:續展需支付費用并完成行政程序,對中小企業和個人開發者不友好。
(2)與軟件特性沖突:軟件技術迭代快,固定保護期已能滿足創新需求,續展制度反而可能阻礙技術更新。
(3)主流趨勢:全球多數國家已放棄軟著續展,轉向固定保護期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