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著保護期的規則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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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1:27:46
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軟件著作權(簡稱“軟著”)因其技術屬性與商業價值的雙重性,成為開發者與企業的核心資產。然而,關于軟著保護期是否需要續展的疑問長期存在。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相關司法實踐,軟著保護期為法定固定期限,無需通過續展程序延長,到期后自動進入公有領域。這一規則既體現了對創新激勵的制度設計,也平衡了公共技術資源開放的需求。
一、軟著保護期的法定規則
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軟著保護期的計算方式,呈現“自然人終身+50年”與“法人50年”的二元結構:
1.自然人軟著:保護期為開發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開發者于2030年去世,其軟著保護期將持續至2080年12月31日。若軟件為合作開發,則以最后死亡開發者的壽命為基準計算。

2.法人軟著:保護期為軟件首次發表后50年,截止于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則不再受法律保護。例如,某企業于2025年完成軟件開發但未發表,若至2075年仍未發表,該軟件將自動進入公有領域。
二、軟著保護期的歷史溯源
在2002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修訂前,我國曾參照《伯爾尼公約》的最低標準,規定軟著保護期為25年,并允許續展一次25年,總保護期不超過50年。然而,2002年修訂后的條例徹底取消了續展制度,將保護期統一延長至“自然人終身+50年”或“法人首次發表后50年”,且無需任何續展程序。
三、軟著保護期規則的實踐意義
1.權利行使與維權:在保護期內,開發者享有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性權利,以及署名權、修改權等人身權。例如,某企業于2020年發表的軟件,在2070年12月31日前,未經許可的復制或傳播行為均構成侵權。
2.公有領域利用:保護期屆滿后,軟件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可自由使用、修改或衍生開發。例如,2071年1月1日起,公眾可無償使用2020年發表的法人軟件,無需支付許可費。
3.繼承與轉讓的特殊性:自然人軟著可繼承,繼承人繼承除署名權外的財產性權利,保護期為原剩余期限;法人軟著在單位變更后,由承受權利義務的法人繼續享有,保護期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