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著續展制度的保留國家及其影響

在知識產權領域,軟件著作權(簡稱"軟著")的保護模式因國家而異。盡管現代法律趨勢傾向于采用固定保護期(如中國"自然人終生+死后50年"或"首次發表后50年"),但仍有部分國家保留了軟著續展制度,要求權利人在保護期屆滿前主動申請延長。
一、軟著續展制度的歷史溯源
軟著續展制度源于早期版權法的"分段保護"理念,其典型代表為美國1909年版權法:軟件版權初始保護期為28年,期滿后可申請一次續展,再延長28年(總計56年)。這一設計旨在平衡權利人利益與公共領域資源開放,但因續展程序繁瑣、成本高昂而飽受爭議。1976年美國版權法修訂后,取消續展制度,改為"作者終生+死后70年"或"首次發表后95年"的固定期限。此后,全球主要經濟體陸續跟進改革,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已廢除軟著續展,但仍有少數國家因法律慣性或特殊政策需求保留該制度。
二、保留軟著續展制度的國家
1. 菲律賓。
根據菲律賓《知識產權法》(Republic Act No. 8293),軟件版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死后50年,但需滿足以下續展條件:
(1)續展時機:保護期第25年、第35年、第45年需分別提交續展申請。
(2)申請材料:原版權證書、續展聲明、繳費憑證。
(3)費用標準:每次續展約PHP 500-1000(約合人民幣60-120元)。
(4)逾期后果:未按時續展將導致保護期終止,軟件進入公有領域。
(5)制度背景:菲律賓通過續展程序篩選仍具商業價值的軟件,減少版權登記系統的管理負擔。
2.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97/99/M號法令)規定,軟件版權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后25年,期滿前可申請一次續展,延長25年(總計50年)。續展需向經濟局提交申請表、原證書及繳費(約MOP 1000,約合人民幣850元)。盡管澳門已回歸多年,但該條款因法律修訂滯后仍有效,成為全球少數需續展的地區之一。
3. 部分非洲國家。
肯尼亞、烏干達等國在借鑒英國1911年版權法時,保留了軟著續展條款(保護期28年+續展28年),但因執行成本高、權利人意識薄弱,實際續展案例極少。近年來,這些國家正通過法律改革逐步取消續展要求。
三、軟件續展制度的影響
1. 權利人成本增加。
以菲律賓為例,若軟件保護期需延長至50年,權利人需支付3次續展費用(約人民幣360元)并完成3次行政程序,增加時間與經濟成本。
2. 權利狀態不確定性。
續展失敗會導致保護期提前終止,權利人需建立嚴格的日歷提醒機制,或委托專業機構監控保護期。
3. 跨國布局建議。
(1)優先選擇無續展國家:如中國、美國、歐盟等,降低管理復雜度。
(2)針對性布局續展市場:若目標市場包含菲律賓、澳門等,需在保護期第25年起啟動續展流程。
(3)利用國際條約簡化程序:通過《伯爾尼公約》的國民待遇原則,在任一成員國登記后,可在其他成員國主張同等保護(但續展要求需遵循各國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