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合理使用制度作為版權法中的“安全閥”,旨在平衡創作者權益與公眾知識獲取需求。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通過列舉式立法,明確了十二種合理使用的具體情形,既體現了對原創作品的尊重,又為文化傳播與社會發展預留了空間。
1.個人使用。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個人為學習、研究或欣賞目的使用已發表作品,無需經著作權人許可且無需支付報酬。這一條款將合理使用的適用范圍嚴格限定在“個人”與“非營利”雙重標準之下。例如,教師為課堂教學制作PPT時引用別人論文片段,學生撰寫論文時摘錄參考文獻,均屬于個人使用行為。但需注意,若將此類內容用于商業培訓課程或出版發行,則超出合理使用邊界。司法實踐中,某在線教育平臺因未經許可將學術論文匯編成付費課程,被法院判定構成侵權,彰顯了“個人使用”與“商業利用”的區分。
2.公共利益。
新聞報道與公共服務的合理使用體現了版權法的公益導向。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允許為報道新聞而引用作品片段,但需滿足“必要限度”與“注明來源”雙重條件。例如,媒體在報道某文學獎獲獎作品時,可摘錄部分章節作為評論素材,但若全文轉載則構成侵權。此外,第七款規定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第九款規定免費表演已發表作品等情形,均屬于為公共利益而豁免版權限制。在新冠疫情期間,某市政府網站轉載權威媒體發布的防疫指南,因符合“執行公務”與“合理引用”標準,被法院認定為合法使用。
3.文化傳播。
教育領域是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適用場景。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允許學校為課堂教學少量復制別人作品,但需遵循“非出版發行”與“數量限制”原則。如某高校教師為教學需要將教材章節復印后分發給學生,因未用于商業目的且未超出合理數量,被認定為合法行為;第十款規定對設置或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等情形,進一步擴大了文化傳播的豁免范圍。例如,美術館允許參觀者對展出雕塑進行素描臨摹,既促進了藝術普及,又未損害原作市場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