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內容能否獲得版權保護

在人工智能技術迅猛發展的背景下,AI生成內容的版權歸屬問題已成為全球知識產權領域的焦點。從法律實踐看,AI生成內容能否獲得版權保護,需結合創作主體、獨創性標準及權利歸屬規則進行綜合判斷。
1.創作主體資格。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作品需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創作完成,AI本身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這一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嚴格適用。例如,北京互聯網法院在“AI生成圖片著作權侵權第一案”中明確指出,涉案圖片雖由AI生成,但因原告通過反復調整提示詞、參數實現個性化表達,最終認定該圖片構成美術作品,版權歸屬于原告。這一判決體現了“工具論”立場——AI僅是創作工具,版權歸屬取決于使用者的智力投入。
2.獨創性認定。
(1)輸入指令的創造性:在“AI文生圖”案中,原告通過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進行反復調試,其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被認定為具有獨創性。相反,若使用者僅輸入簡單指令(如“生成一只貓”),則因缺乏創造性表達而被排除保護。
(2)生成結果的有限性:若AI基于固定算法生成高度重復的內容(如批量生成的新聞稿模板),則因缺乏獨創性而不受保護。
(3)智力投入程度:在騰訊Dreamwriter案中,法院認定AI生成的財經報道雖由機器完成,但因涉及數據篩選、邏輯編排等人類智力活動,最終判定版權歸屬于使用者(騰訊公司)。
3.權利歸屬規則。
(1)合同約定優先:根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第17條,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可通過協議約定版權歸屬。例如,百度“文心一言”用戶協議規定,生成內容的知識產權歸平臺所有。
(2)法定歸屬規則:在無約定情況下,法院通常根據“智力投入程度”判定權利歸屬。若使用者深度參與創作(如反復調試模型、提供核心數據),則被認定為作者;若僅輸入基礎指令,則版權歸屬于AI開發者或平臺。
(3)特殊情形處理:對于AI訓練數據使用受版權保護素材的問題,我國2023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30-4條明確規定,此類使用不構成侵權,但需遵循“合理使用”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