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納稅人注意事項和申請條件

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申請條件。
1、取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但批準部門由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等)以外的其他相關部門批準。
2、因營業地址變更等原因注銷后恢復營業的。
3、擁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獨立的財務核算,并定期向開發商、出租人支付合同費或租金的承包人。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施工、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6、非境內登記居民的企業領取居民身份證明。
7、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材料均為復印件的,應當標明“與原件相符”并簽字。
3、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以繳納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4、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股息、分紅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和其他所得的商務合同或者協議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
5、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應當向中國主要投資者注冊地稅務機關申請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
6、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應當自收到居民身份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
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和申報內容,按時申報有關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