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種方式可以選擇,納稅人處理辦法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迎來2021年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總。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順利規范完成2021年個人所得稅全面清繳工作(以下簡稱《年度清繳》),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了《關于辦理2021年個人所得稅全面清繳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以下簡稱《公告》)。
第一,它是自己辦,也就是納稅人自己處理。
納稅人可自行辦理年度匯款,稅務機關將繼續加強對年度匯款的政策解讀和業務指導,多渠道提供涉稅咨詢服務,完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提醒功能。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匯款。
對老年人、行動不便等特殊群體獨立完成年度核算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也可以提供個性化的年度核算服務。
第二,單位辦理,也就是請工作單位為用人單位辦理。
鑒于就業單位對納稅人涉稅信息掌握較全面、準確,與納稅人聯系密切,有利于更好地幫助納稅人辦理年匯款,公告規定,納稅人可通過為就業單位工作辦理年匯款。
除支付工資薪金的單位外,用人單位還包括按累計預扣方式從預繳勞動報酬中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主要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保險業務員、證券經紀人或實習生。
納稅人向單位提出代理請求的,由單位辦理,或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培訓輔導納稅人自行完成年度匯款申報和退(補)稅。稅務機關將為該單位提供申報軟件,方便其為單位人員集中辦理年度匯款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選擇由單位辦理年度匯款的,應當在年度會計期間內(4月30日前)與單位確認。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確認,與書面確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公告還規定,未經納稅人確認,單位不得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款。確認完成后,納稅人應當如實向單位提供本單位以外納稅年度的全部綜合所得、扣除、稅收優惠等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請人代辦,即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
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條件,自主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簡稱托管人)辦理年度匯款業務。選擇這種方式,受托人需要與納稅人簽訂委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需要提醒的是,單位或者受托人代為辦理年度匯款后,應當及時向納稅人通報辦理情況。納稅人發現年度會計和申報信息有誤的,可以請其代為辦理或者自行更正申報。(國家稅務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