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期屆滿的侵權類型和救濟路徑

著作權保護期屆滿后,作品進入公共領域,原則上任何人可自由使用。但實踐中仍存在部分行為以“公共領域使用”為名,行侵權之實。權利人雖喪失著作權專有權,但仍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本文將從侵權行為類型、法律救濟路徑及實踐策略三個維度,解析保護期屆滿后的維權邏輯。
一、保護期屆滿后的“偽侵權”行為類型
1.篡改原作核心表達引發誤導。
若別人對作品進行實質性修改(如篡改歷史文獻內容、歪曲經典文學形象),并標注原作者信息,會損害原作者名譽權或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例如,某出版社將魯迅《阿Q正傳》改編為“阿Q成功逆襲”版本并標注“魯迅著”,構成對原作者人格權的侵害。
2.冒用原作者名義商業利用。
未經許可將原作者姓名、肖像用于商業宣傳(如將已進入公域的畫作印制在商品包裝上,并標注“畫家XX授權監制”),涉嫌違反《民法典》中關于姓名權、肖像權的規定。如某陶瓷廠商曾將齊白石已過保護期的畫作印制在產品上,并偽造“齊白石后人監制”字樣,被法院判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3.違反技術保護措施限制。
若權利人在保護期內對作品設置了技術保護措施(如加密、數字水印),保護期屆滿后別人雖可自由使用作品,但破解或繞過技術措施本身就違反了《著作權法》。例如,某軟件公司對其已過保護期的程序保留了代碼加密,別人通過黑客手段破解后傳播,需承擔法律責任。
3.侵犯衍生作品著作權。
基于公域作品創作的衍生作品(如將《紅樓夢》改編為漫畫、將古典音樂重新編曲),若衍生部分具有獨創性,則衍生作品作者享有獨立著作權。未經許可復制、傳播衍生作品,會侵犯衍生作品作者的權益。如某動漫公司將其改編的《西游記》動畫電影進行盜版售賣,雖原著已過保護期,但仍要承擔侵權責任。
二、保護期屆滿后的法律救濟路徑
1.人格權訴訟。
針對篡改原作、冒用名義等行為,可依據《民法典》第1024條(名譽權)、第1019條(姓名權/肖像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2.反不正當競爭訴訟。
若侵權行為導致公眾對原作者與商業使用者產生錯誤關聯(如偽造“聯合開發”聲明),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第8條主張混淆行為或虛假宣傳,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3.技術措施保護訴訟。
針對破解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可依據《著作權法》第53條,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若行為同時違反《刑法》第285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4.衍生作品著作權保護。
若侵權行為涉及衍生作品,權利人(或衍生作品作者)可依據《著作權法》直接起訴,要求停止復制、發行、傳播等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