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作品的基本準則“三步檢驗法”

在著作權法領域,“三步檢驗法”作為判定合理使用行為的核心標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該檢驗法源于《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9條(2)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亦將其確立為合法使用作品的基本準則,旨在平衡作品傳播與著作權人權益,防止以“合理使用”之名侵蝕原作市場價值。
合法使用作品的基本準則
1.限定于特定情形界。
“三步檢驗法”的首要條件是使用行為必須限于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情形。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列舉了十二種合理使用情形,涵蓋個人學習、研究、欣賞,新聞報道,教學科研,圖書館陳列保存等非商業用途。例如,教師在課堂展示少量作品內容用于教學,學生為撰寫論文摘錄參考文獻片段等,均屬于合法范疇。但若將此類行為商業化,如將課件商業化銷售,或未經許可大量復制書籍用于營利,則超出合理使用邊界。這一條件嚴格限定了合理使用的適用范圍,確保使用行為具有明確的正當性基礎。
2.不得影響作品正常使用。
合理使用不得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即不得替代原作品的市場需求。若使用行為導致原作品銷量減少、授權許可受限,或影響其傳播渠道,則構成對作品正常使用的干擾。例如,將整本教材數字化后免費傳播,會直接減少正版銷量,擠占原作品市場空間;未經許可大量復制電影作品用于公共放映,會影響影院票房收入。實踐中需結合使用范圍、數量及傳播方式,綜合判斷是否形成市場替代效應。若使用行為導致權利人無法按照預期方式在市場上實現作品價值,則違背這一條件。
3.不得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合理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包括經濟收益與人格權保護。若使用行為導致權利人經濟收益受損,如因免費傳播導致正版銷量下降,或因負面評價導致聲譽貶損,則構成對合法利益的侵害。例如,引用作品片段進行商業評價時,若引發原作者社會評價降低,即使未直接牟利,仍被認定為損害合法利益;此外,使用行為需尊重著作權人的人格權,如署名權、修改權等。若在使用過程中篡改作品內容、歪曲作者意圖,或未注明來源,則構成對人格權的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