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內容的版權歸屬問題
轉載:29jw.cn
354人看過
2025-10-13 11:17:30
在人工智能技術深度滲透創作領域的當下,AI生成內容的版權歸屬問題已成為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的核心議題。從北京互聯網法院首例AI文生圖案到武漢東湖法院判定的AI廣告侵權案,司法實踐不斷突破傳統版權框架,揭示出AI創作生態中開發者、使用者與AI系統三者間的復雜權責關系。
1.AI開發者。
(1)AI開發者的貢獻集中于算法架構與訓練數據集的構建。以Stable Diffusion模型為例,其開發者通過數億參數的神經網絡設計,賦予AI圖像生成能力。但在現行法律體系下,開發者難以直接主張版權。2023年美國版權局明確拒絕為純AI生成內容登記版權,即便在Kashtanova漫畫案中,開發者僅因其對文本和圖像的編排構成匯編作品而獲得部分保護。

(2)開發者權利的例外情形出現在訓練數據侵權領域。例如。2024年Getty Images訴Stability AI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使用受版權保護圖片訓練AI的行為構成侵權,迫使開發者建立合規數據清洗機制。這種"輸入端"的責任規制,間接界定了開發者在版權鏈條中的義務范圍。
2.AI使用者。
司法實踐逐漸形成"獨創性投入"的判斷范式。例如。在武漢東湖法院審理的AI廣告侵權案中,創作者王某通過200余次關鍵詞調試、參數優化,最終生成獲3.5萬點贊的爆款圖。法院認定其"構思-創作-修正"的全流程體現個性化表達,符合著作權法"獨創性"要件。這種判斷標準在江蘇常熟法院《伴心》美術作品案中得到延續,原告林某經多輪AI迭代生成的作品被認定為具有獨創性。
3.AI系統。
全球主要司法轄區均否定AI的法律主體資格。歐盟《AI法案》草案雖要求標注AI參與,但明確將創作主體限定為自然人或法人;中國《生成式AI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強調使用者對預訓練數據合法性的責任,間接否定AI的創作主體地位。這種定位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嚴格貫徹,例如。2025年北京首例AI生成模型侵權刑事案中,被告人因篡改別人作品訓練AI被判刑,再次確認AI僅作為技術工具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