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和國內孤兒作品版權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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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1:13:03
在數字文化蓬勃發展的時代,孤兒作品(Orphan Works)——即仍在版權保護期內但權利人無法確定或聯系的作品——已成為全球版權治理的棘手難題。據歐盟2024年報告,歐洲圖書館館藏中約15%的數字化作品因版權人失聯而無法合法使用,這一現象在發展中國家更為突出。各國通過立法創新、技術賦能與制度重構,探索出差異化解決路徑。
一、國外孤兒作品版權的立法創新
1.美國2008年《孤兒作品法案》開創了“責任限制”模式,要求使用者履行勤勉查找義務后,可在不支付前期費用的情況下使用作品。若權利人后續出現,使用者僅需支付合理賠償金(非商業使用可免賠)。該模式簡化了使用流程,但依賴使用者自覺履行查找義務,并輔以懲罰性賠償作為威懾。例如,某學術數據庫因未留存查找記錄,被判支付權利人3倍市場價的賠償。
2.加拿大采用“準強制許可+提存”模式,使用者需向版權委員會提交查找證據并提存使用費后方可使用作品。2024年修訂的《加拿大版權法》進一步規定,提存費用按作品類型分級,文本類作品提存標準為市場價的50%,影像類為70%。這種模式通過行政介入平衡了權利人保護與作品利用,但行政審批流程導致平均處理周期長達8個月。

3.英國通過《企業和監管改革法案》引入集體管理制度,指定英國版權許可協會(CLA)代表權利人管理孤兒作品。CLA開發的智能合約系統可自動分配使用費。2025年數據顯示,該機制使孤兒作品商業使用效率提升3倍,權利人平均獲賠周期從18個月縮短至3個月。
4.法國采取“國家所有+授權使用”模式,對于權利人失聯超過10年的作品,版權自動歸國家所有,由國家圖書館統一管理。使用者需申請非獨占許可,并支付象征性費用(文本類作品每頁0.02歐元)。這種模式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時,為權利人復出預留了救濟通道。
二、國內孤兒作品版權的法律制度
1.中國現行《著作權法》雖未明確界定孤兒作品,但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7條為圖書館數字化使用權屬不明作品提供了合理使用豁免。2025年國家版權局發布的《孤兒作品管理指南》要求:使用者需在省級版權局備案查找記錄,并提存使用費至指定賬戶;權利人復出后,可按市場價80%獲取賠償,演繹作品侵權爭議適用“三步檢驗法”判定。
2.深圳前海法院2025年審理的全國首例孤兒作品侵權案中,原告因未留存查找記錄被判承擔40%責任,被告因已提存費用僅需支付剩余60%賠償。該判決確立了“勤勉義務+比例責任”的裁判規則,為司法實踐提供了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