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侵權糾紛中的“實質性相似”

在版權侵權糾紛中,“實質性相似”是判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核心標準。其要求侵權作品與原作品在表達上存在實質性的相同或近似,使得公眾在欣賞或閱讀時能夠感受到兩者之間的相似性。這一標準的認定,對于保護創作者權益、維護文化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1.整體結構與布局的相似性。
在判斷“實質性相似”時,需關注作品的整體結構和布局。這包括作品的框架、章節設置、情節推進等方面。例如,在小說創作中,若兩部作品在主要人物關系、故事線索、情節轉折點等方面高度相似,即便具體細節有所不同,也構成實質性相似;又如,在建筑設計圖中,若兩份圖紙在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交通流線等方面基本一致,僅在裝飾細節上有所差異,同樣會被認定為實質性相似。這種相似性的判斷,需從宏觀層面把握作品的整體架構,而非局限于局部細節。
2.具體表達方式的相似度。
除了整體結構,具體表達方式的相似度也是判斷“實質性相似”的關鍵。這涉及作品中的文字表述、角色塑造、場景描繪等細節元素。在文字作品中,若侵權作品大量抄襲原作品的經典語句、段落或篇章結構,即便進行了部分改寫,仍構成實質性相似;在美術作品中,若兩幅畫作在色彩搭配、線條運用、構圖方式等方面高度相似,即便主題或表現手法有所不同,也會被認定為實質性相似。這種相似性的判斷,需深入作品內部,對比分析具體表達方式的異同。
3.獨創性表達的相似性。
“實質性相似”的判斷還需聚焦于作品的獨創性表達。獨創性是作品獲得版權保護的前提,也是判斷侵權行為的重要依據。在判斷時,需排除思想、事實等不受版權保護的要素,僅關注作品中的獨創性表達。例如,在音樂作品中,若兩首歌曲在旋律、和聲、節奏等方面高度相似,即便歌詞或演唱風格有所不同,仍構成實質性相似;在軟件編程中,若兩個程序在算法邏輯、數據結構、界面設計等方面存在大量相似之處,即便變量名或注釋有所不同,也被認定為實質性相似。這種相似性的判斷,需精準識別作品中的獨創性表達,避免將公有領域的信息或通用技術納入保護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