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的注冊商標該怎么注銷

注冊商標不使用撤銷制度,是商標法中注冊商標撤銷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該項制度的設立,對于倡導和保護正當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維護商標使用市場秩序,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撤銷香港注冊商標的程序
1.調查取證。
申請人應當調查擬撤銷的注冊商標在香港的使用情況,收集和保存證據。
2.提出撤銷申請和證據申請。
調查取證結束后,申請人可以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撤銷申請。如果您決定繼續,您可以向登記處提交相關的撤銷申請文件和支持您申請的證據。比如對被撤銷商標使用情況的調查報告等證據。
3.抗辯與舉證。
商標擁有人就其撤銷制度進行抗辯,則須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撤銷申請副本后6個月內,提交反陳述、使用證據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陳述。商標所有人未提交反聲明、使用證據或不使用理由聲明的,注冊處將視為不反對申請人的撤銷申請。
4.補充舉證與質證。
如果商標所有人提交反證、使用證明或者不使用商標的理由陳述,申請人可以作出法定聲明,提交進一步的證據支持撤銷申請中所列的理由。進一步的證據不限于僅僅對商標所有人的證據作出答復,而是必須在收到商標所有人的上述文件后向注冊處提交。此外,如果上述法定聲明是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的,則必須進行公證。
如果商標所有人未能提交任何文件,如果注冊處對申請人在提交撤銷申請階段所附的支持證據不滿意,注冊處將敦促申請人在提交撤銷申請的9個月內提交進一步的證據。如果申請人不打算提交進一步證據,必須在時限內向注冊處提交一份這方面的聲明。
5.聆訊。
除非任何一方可以申請行政許可,以提交進一步證據,否則注冊處將對撤銷申請擬定聆訊,以聽取各方的論點。打算出席有關聆訊的任何一方,可于指定的生產日期后的14日內,提交申請人打算出席聆訊的通知。逾期不提交的,可被視為不打算出席聆訊。
6.裁決。
注冊處處長應結合上述證據材料作出裁決,并將裁決通知各方。 敗訴方也可能需要支付另一方的法律費用。
7.上訴。
任何一方可就處長的決定向原訟法庭、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如終審法院準許,亦可進一步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