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機構存在哪些問題需要去解決

稅務代理機構存在的問題有:法律法規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稅務代理機構有待進一步的規范、稅務代理業務需要進一步合理化和稅務代理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的優化。
稅務代理機構需解決的問題
1.法律法規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
我國稅務代理工作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但直到199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第五十七條實施后,才首次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這些法律法規雖然初步確立了稅務代理的法律地位,但作為稅收管理法規,對于具有民法性質、為納稅人服務的稅務代理來說,用處并不大。1995年9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稅務代理試行辦法》,規范了稅務代理業務范圍、稅務代理資格、稅務代理關系的確定和終止稅務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然而,由于缺乏配套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稅務代理在許多方面仍處于尷尬的地位。
2.稅務代理機構有待進一步的規范。
根據《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稅務代理機構應當是國家批準的稅務代理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 然而,目前的情況是,大多數稅務代理機構都是由稅務機關發起設立的,與稅務機關有著密切的聯系,客觀上成為了稅收征管部門。
3.稅務代理業務需要進一步合理化。
稅務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人只能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不能是稅務機關。但在日常工作中,納稅人并不是自愿委托代理人,而是接受稅務機關的委托,為企業和個體戶辦理稅務事宜。在代理過程中不按規定辦事,濫收費用,嚴重影響了稅務代理的社會形象。
4.稅務代理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的優化。
目前,稅務代理業務還處于探索和發展階段,稅務代理業務是一種權威、壟斷、高智商的業務,需要員工有強烈的責任感、奉獻精神和高度的職業道德,精通稅務知識和財務知識。 然而,從當前形勢看,數量不足、年齡偏高、經營能力不均衡是較為突出的矛盾,在某種意義上已成為解決稅務機關離退休人員和稅務子女就業的一種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