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開錯了應該作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規則的通知》,“第十三條一般納稅人當月開具普通發票,銷售退回,開票有誤等,退回的發票和抵扣的發票滿足作廢條件,可以立即作廢。
作廢普通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普通發票(含未打印的普通銷售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一、第二十條同時發生下列情形的,依照規定所述作廢:
1.收到退回發票聯的時間和扣除聯的時間不得超過銷售方開具發票的月份。
2.銷售方未抄報稅款,未記帳的。
3.購買方未進行認證或認證結果與納稅人識別號、普通發票代碼和編號不一致。
二、普通發票當月作廢處理。
1.如果是當月作廢,在開票機系統,找到開錯的發票,直接作廢就可以了。作廢之后,收齊所有的發票聯重新放入打印機打印,目地是使發票原件上印有作廢兩個字。
2.注銷發票時,應當正數廢票明細表和其他發票資料一齊打印,連同廢棄發票原件,送至國稅局注銷。
3.增值稅普通發票跨月不能進行作廢,應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關于明確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參照《關于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法律規定要求執行。即:
1.如果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銷貨方必須收回原發票并開具藍字回執,然后開具等額紅字發票。同時需要撕掉紅字發票記賬聯作為抵銷憑證,剩余聯不得撕掉,收回的原發票粘貼在紅字發票存根聯背面,以備核查。
2.購貨方已作帳務處理的,不論銷貨方是否已作帳處理,銷貨方須取得購貨方出具的有效書面證明,填制藍字退貨進倉單后,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銷售發票。
3..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應記錄與發票和銷售清單內容一致的事項,包括原始發票聯的復印件和銀行收據(原支付),以及退貨原因,并加蓋購貨方單位印章或財務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