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的形式審查指南

商標所有人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自用時,商標局應當先進行形式審查。那么,商標注冊形式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一、商標注冊形式審查內容
1.申請人資格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注冊商標的主體資格,申請商標保護的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外國申請人是否委托了我國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國內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書是否符合要求。
3.申請表是否按規定填寫。包括申請人姓名是否與印章、營業執照相符,申請人地址是否準確,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是否規范、具體。
4.商標和商標圖案的規格、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5.提交的證明文件是否完整。
6.審查一件申請是否只申報了一個商標。
7.審查商標的申請日期,編定申請號。《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的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通過審查認為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國家規定要求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
二、商標注冊形式審查程序
依法審查申請注冊商標的識別性、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申請人的資格、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審查批準后,公告商標,無異議的,發給商標注冊證書。
三、商標注冊形式審查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商品分類表中注明商品種類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名稱,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起九個月內完成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公告初步審批。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自商標初審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原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認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應當批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書,并作出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