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王老吉商標、防御性商標注冊的保護布局有哪些

非出于使用目的的惡意注冊
一、法律法規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對非為使用目的的惡意商標申請注冊,不予受理。
第八條商標注冊部門在認定商標注冊申請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條時,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或者與其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商標注冊的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和商標的使用情況;
(二)申請人的行業、業務狀況;
(三)生效的行政決定、裁定或者司法決定認定為惡意注冊商標或者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四)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他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五)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名人的名稱、企業名稱、企業名稱簡稱或者其他商業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六)商標注冊部門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二、適用要素
以申請商標注冊為目的的不使用,是指申請人在商標注冊申請中沒有實際使用該商標的目的,也不打算使用該商標,或者按照合理的推理,沒有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可能性。商標法第四條的立法目的是遏制不當占用商標資源、囤積商標等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惡意使用行為。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大量商標的意圖和從中獲利的意圖是本條規定的“惡意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商標法第四條:
(一)為抗辯,申請人申請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二)申請人提前適量申請商標,以便將來有實際業務和預期業務的。
三、考慮因素。
判斷是否構成非使用目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注冊審查程序以發現的線索為依據,異議和審查程序以書面證據為依據。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包括存在時間;實際繳納注冊資本情況;行業和經營范圍的具體情況;經營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撤銷、注銷、暫停、清算等異常情況。
(二)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的總體情況
包括申請人申請商標的累計數量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種類;(2)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的期限;申請人在短時間內提交的新商標注冊申請量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種類。
(三)商標的具體構成
包括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意義的商標相同或相似;是否包含行政區劃、山水、景區、行業用語等公共資源名稱;是否包含知名人物名稱、企業名稱、電商名稱、知名可識別廣告詞、藝術品、設計等商業標識。
(四)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過程中和取得商標注冊后的行為
包括在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和取得商標注冊后,將商標出售、轉讓給第三人,在出售、轉讓前未有效證明申請人有使用該商標的意圖或者對其未使用作出合理解釋的;在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和取得商標注冊后,主動向他人出售或者公開出售商標,強迫他人與其開展業務合作,或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費和侵權賠償、訴訟和解費用等。
(五)異議審查程序中有關證據的情況
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缺乏使用商標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取得商標注冊后既沒有實際使用也沒有準備使用的,不能有效證明其使用意圖或者對不使用作出合理說明的;有證據證明商標申請人僅使用商標專用權侵犯商標,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由對他人提起訴訟的。
(六)其他考慮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1.被生效的行政決定、裁定或者司法決定認定為惡意注冊商標或者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2.申請人惡意注冊商標或者商標侵權行為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失信名單的;
3.與申請人有特定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累計的商標申請量、擬審查的商標注冊申請量以及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種類;
4.與申請人有特定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標實際交易、要約和要約邀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