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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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1:15:40
在數字經濟時代,軟件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核心類型,其權利體系涵蓋了從創作源頭到商業應用的完整鏈條。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國際公約,軟件著作權不僅包含傳統作品的人身權與財產權,還延伸出適應技術特性的專有權利。
一、軟件著作權的人身權
軟件著作權的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永久存續的特性,包括以下兩項核心權利:
1.發表權。
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開發者可選擇將軟件作為開源項目發布,或通過商業渠道發行。例如,Linux系統通過GPL協議行使發表權,既保障了用戶修改自由,又維護了創作者的精神權益。值得注意的是,若軟件已通過網絡傳播,則發表權視為已行使。
2.署名權。
在軟件上標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實踐中,署名方式包括代碼注釋、用戶界面標注及文檔聲明。例如,某游戲引擎在版權頁明確標注"核心算法由張三團隊開發",即是對署名權的典型行使。即使軟件發生轉讓,署名權仍歸原開發者所有。
二、軟件著作權的財產權
財產權是軟件著作權的核心,涵蓋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六項具體權利,形成完整的商業利用鏈條:
1.復制權。

控制軟件以各種形式制作副本的權利。包括光盤刻錄、服務器部署及云存儲備份。例如,某企業未經授權將辦公軟件安裝至100臺終端,即構成對復制權的侵犯。司法實踐中,臨時復制(如緩存)是否納入復制權范圍存在爭議,但持續存儲的副本必然受保護。
2.發行權。
通過有形載體(如光盤、U盤)或電子方式(如下載鏈接)向公眾提供軟件的權利。例如,蘋果App Store通過審核機制行使發行權,既保障了軟件質量,又獲取了分成收益。需注意,單純提供下載鏈接不構成發行,需結合對軟件的控制力綜合判斷。
3.出租權。
許可別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主要適用于游戲、專業軟件等具有持續使用價值的程序。例如,微軟Windows系統曾通過授權計算機廠商預裝的方式行使出租權,后因數字發行模式興起而調整策略。
4.信息網絡傳播權。
控制軟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的權利,包括SaaS服務、API接口調用等新型傳播方式。例如,某云計算平臺未經授權提供數據庫軟件在線服務,被法院認定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5.翻譯權與改編權。
翻譯權控制軟件界面、文檔的語言轉換;改編權涵蓋修改、增刪功能模塊等二次開發行為。例如,某跨國企業將財務軟件本地化為中文版時,需同時獲得翻譯權與改編權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