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商標跨類保護案件,理解對企業品牌保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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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0:41:12
商標跨類保護是指國家對已注冊的馳名商標所實行的跨類別保護,也被稱之為“絕對保護”。這一保護措施旨在防止別人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或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從而誤導公眾,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
1.案件背景。
在“資生堂”商標跨類保護案中,株式會社資生堂面臨荊門資生堂石膏工業有限公司(簡稱資生堂石膏公司)的商標挑戰。資生堂石膏公司申請注冊了“資生堂石膏”商標,用于雪花石膏、熟石膏等商品類別。株式會社資生堂的“資生堂”商標已在化妝品領域長期使用并享有高度知名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法律依據與認定標準。
(1)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如果復制、摹仿或翻譯別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在認定馳名商標時,需要考慮以下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商標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在“資生堂”案中,株式會社資生堂的商標在化妝品領域進行了長期、廣泛和大量的使用和宣傳,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
3.案件分析與判決。
(1)在“資生堂”商標跨類保護案中,法院認為,株式會社資生堂的“資生堂”商標在化妝品領域已構成馳名商標。資生堂石膏公司申請的“資生堂石膏”商標完整包含了株式會社資生堂的馳名商標,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已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盡管“資生堂石膏”商標所指定的商品類別與“資生堂”商標賴以馳名的化妝品類別存在差異,但相關公眾在購買時容易認為二者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從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或不正當地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
(2)因此,法院判定“資生堂石膏”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會誤導公眾,損害株式會社資生堂的利益,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