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的立法本質

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規范商標注冊、使用、保護及管理行為的核心法律。但社會上存在一種誤解,認為商標法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制定的。事實上,這一認知混淆了法律制定主體與行政執法主體的職能分工。
一、商標法的制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負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基本法律。商標法作為調整商標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其制定與修訂均需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嚴格立法程序。
2.回顧商標法的立法歷程: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首部《商標法》;此后分別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經歷四次修正,每次修訂均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通過,并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施行。這種立法層級與程序,凸顯了商標法作為國家基本法律的權威性。
二、制定商標法的商標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其核心職能是商標注冊與管理,而非法律制定。根據《商標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這一條款清晰界定了商標局的行政屬性:
1.注冊管理:負責商標注冊申請的受理、審查、公告及核準,建立全國統一的商標數據庫。
2.爭議處理:對商標異議、撤銷等行政程序進行裁定,維護商標注冊秩序。
3.國際合作:依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等國際條約,辦理商標國際注冊事務。
4.公共服務:提供商標查詢、咨詢、指導等技術性服務,輔助市場主體合規使用商標。
三、商標法的實施機制
1.立法層面: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法律回應社會發展需求,如2013年修正案引入“誠實信用原則”,2019年修正案強化商標惡意注冊規制。
2.執法層面:商標局與市場監管部門構成行政執法主力,通過日常監管、專項整治行動打擊商標侵權行為。
3.司法層面:人民法院通過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對馳名商標認定、侵權賠償等關鍵問題作出司法裁判,形成對行政執法的有效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