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異議制度的解析

在中國,商標異議制度作為商標注冊流程中的一項重要監督機制,旨在保障商標注冊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公眾利益。商標異議允許在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后,利害關系人或公眾在法定期限內對即將注冊的商標提出異議,從而阻止或延緩其注冊進程。
1.商標異議的提出。
商標異議的提出通常發生在商標經過初步審查并予以公告之后,公告期滿前的一段時間內。異議人可以是任何認為商標注冊將對其權益造成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異議人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明確被異議商標的基本信息、異議理由及請求,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2.異議理由與證據。
異議理由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被異議商標與在先商標近似或相同,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如使用國家名稱、國旗、國徽等;被異議商標侵犯了別人的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異議人需針對這些理由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如商標注冊證、使用證據、在先權利證明等。
3.異議程序與審查。
(1)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后,將進行形式審查,確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規定格式。隨后,商標局將異議申請書副本轉送給被異議人,并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被異議人需針對異議理由進行反駁,并提供相關證據。
(2)商標局在收到雙方材料后,將進行實質審查,綜合考慮異議理由、證據及被異議人的答辯情況,判斷被異議商標是否應予注冊。審查過程中,商標局會要求雙方補充材料或進行口頭審理。
4.異議裁定與后續救濟。
(1)商標局在完成審查后,將作出異議裁定,并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裁定結果為異議成立,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裁定結果為異議不成立,被異議商標準予注冊。
(2)若異議人或被異議人對商標局作出的異議裁定不服,均可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對復審申請進行審理,并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決定為終局決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