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流程的詳細解讀

商標異議是商標注冊流程中的重要環節,旨在確保商標注冊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當某一商標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對該商標提出異議,要求商標局不予注冊該商標。
商標異議流程
1.提出異議。
(1)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填寫《商標異議書》,明確被異議商標的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號以及提出異議的具體理由。如果異議人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其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還應填寫異議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標名稱、注冊號等信息。
(2)異議申請可以通過三種方式提交:一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二是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三是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無論哪種方式,都需要準備完整的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2.通知答辯。
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據后,會將異議書副本寄送給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書面答辯。答辯內容包括對異議理由的反駁、陳述事實和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如果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3.補正與調查核實。
在收到異議申請后,商標局如果發現異議申請書件中存在問題需要補正的,會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寄發補正通知,限期補正。補正完成后,商標局會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陳述和理由,對異議案件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的內容包括異議理由是否成立、被異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規定等。
4.作出裁定。
經過調查核實后,商標局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裁定。裁定結果有兩種:一是異議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注冊;二是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商標局會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并公告裁定結果。
5.復審與訴訟。
如果異議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會對復審申請進行審查,并在十二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如果異議人或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