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復審的撤回和恢復

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將專利法授權對象的技術內容,按照規定的文件格式提交給專利局,專利局發現不符合有關專利法規定的,可以予以撤回;但如果申請人有理由說明專利不可撤回的話,專利局就要將該專利的撤回給取消,并予以恢復。
1.回復專利局的各種通知書。
(1)遵守答復期限,逾期答復和不答復后果是一樣的。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的問題,分類逐條答復。答復可以表示同意審查員的意見,按照審查意見辦理補正或者對申請進行修改;不同意審查員意見的,應陳述意見及理由。
(2)是形式或程序上的缺陷,一般可以通過更正予以消除;重大實質性缺陷一般很難通過更正或修改予以消除,在大多數情況下,只能論證和說明實質性缺陷的存在或性質。
(3)對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作出的修訂或補正,不得超逾原來的說明書的范圍,而對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作出的修訂,不得超逾原來的圖片或照片所顯示的范圍。修改后的文件應以規定的格式提交替換頁面。
(2)答辯書須以訂明的格式提交,例如提交更正或意見陳述。使用補正書對形式或手續上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補正,使用意見陳述書對申請的實質內容進行修改。如果申請人不同意審查員的意見,答辯時使用意見陳述書。
2.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及其恢復。
逾期不辦理手續的,視為撤回,專利局發出撤回通知書。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自收到撤回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專利局申請恢復專利權。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延誤的正當理由,繳納恢復權利費用,辦理未完成的手續。辦理手續和繳納費用一般在兩個月內完成。
3.辦理專利權登記的相關手續。
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將發出授權通知書和登記手續通知書。申請人在收到授權通知書和注冊通知書后,應當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兩個月內辦理注冊手續并繳納規定的費用。逾期辦理登記手續并繳納規定費用的,專利局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記載于專利登記簿上,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