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大致內容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專利權評估報告是人民法院或者專利行政部門嘗試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專利行政部門決定是否中止有關程序。專利權評估報告不屬于行政決定,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得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可申請專利權評估報告的專利類型:
已經授權公布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已經終止或者放棄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不能請求專利權評估報告的專利類型:
1.未授權公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已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布無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
3.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權評估報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
請求人資格:
1.專利權人(包括共有專利權人的一部分)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申請。
2.利害關系人是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專利部門的工作人員。比如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文件要求。
1.關于專利權評估報告的請求:
應當寫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號、發明名稱、權利人/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申請人為利害關系人的,應當同時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1)實施許可合同已經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要求注明備案號,無需提交任何文件。
(2)如請求人是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與專利權人訂立的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或其復印件。
(3)如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提交專利權人訂立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或其復印件。
3.委托書:
(1)申請人為專利權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全程代理的,在提出專利評估報告請求時仍使用原代理機構的,無需授權委托書。
(2)申請人為專利權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評估報告的,應當另行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書中寫明僅限于處理專利評估報告的有關事務。
(3)請求人是利害關系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委托書中載明委托權限與辦理專利評估報告有關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