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的法律依據

你知道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的作廢條件或者開具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的法律依據嗎?如果不知道,就請你閱讀下列這篇文章
一、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的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發票副本的時間和扣除發票副本的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月份。
2.賣方沒有復制稅款,沒有記錄賬目。
3.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一致”或“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認證不一致”。
二、開具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的法律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不符合注銷條件的,或者部分退貨,出現銷售折扣的, 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申請表》,并以紅色字體填寫。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出具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銷售貨物退回、貼現或者發票錯誤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按照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稅額不得從產出稅額中扣除。
3.應稅服務暫停、折扣或者開票有誤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的,不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抵扣銷項稅額或銷售額。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沒有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需求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政策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部門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發票聯不得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