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退稅政策有哪些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條和《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關于外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投資退稅的有關問題如下:
一、稅法第十條所稱“經營期限”,按照下列原則計算: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該企業或者其他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計算。設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從新設立的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營)之日起計算。
二、根據《細則》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國投資者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應當提供其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稅務機關不能提供證據的,可以對外國投資者轉投資前企業賬面上應支付的股息或者外國投資者應當取得的未分配利潤部分,從最早年度到下一年度計算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并據此計算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
三、外國投資者將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資時,不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
四、根據《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還稅款。
1.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設立、擴大產品出口企業的,自生產、經營開始之日起三年內,或者再投資基金投入后三年內,企業不符合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
2.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設立或擴大先進技術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或資本金投資后3年內,經審查不合格的,撤銷先進技術企業名稱。
五、外國投資者在異地投資的稅務機關按照《細則》第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退稅時,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當同時向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寄送《外國投資者在異地再投資的退稅通知書》。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經審查認定,外國投資者在稅法第十條規定的再投資后五年內或者有《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三款所述情形退出的,應當向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退還或者部分退還稅款的手續。
六、通知自正文送達之日起生效。以往規定與通知不一致的,按通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