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有什么稅務風險

自2011年起實施的“營改增”政策,是我國財稅體系中的重要環節,既能減輕企業稅負,又能促進納稅公平。在建筑領域實施“營改增”政策,給建筑企業帶來巨大機遇的同時,也給建筑企業帶來了一定的問題和挑戰。
一、稅負上升的風險。
營改增前,建筑業適用3%的營業稅稅率。在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只要盡可能降低成本,就能帶來更好的效益。營改增后,建筑業按經營規模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綜合稅負上升體現在建筑業一般納稅人企業。此時,如果采購人員仍按照以往思維盡力降成本,選擇一些小企業或個體戶購買砂土等基礎建材,可能拿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3%稅率增值稅專用票,可抵扣17%進項稅的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按3%的低稅率扣除。在一般計稅方法下,建筑業按照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導致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增加,再以增值稅為基礎增加城建稅和教育費的附加。這將帶來企業綜合稅負的增加。
二、財稅核算風險。
營改增前,建筑企業的財稅核算比較簡單。營改增后,對財務核算和稅務處理的要求突然提高。如果財務人員在辦理增值稅業務時思路不清晰,認識不到位,極有可能誤用明細科目,造成財務核算錯誤或遺漏。在增值稅核算和稅務籌劃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建筑企業業務流程和業務鏈的全過程,采購、銷售、分包、施工各個業務模塊都需要與財務人員協調。并及時收取相關證明抵扣單據。財務人員除了會計核算外,還要注意發票領用、認證、申報抵扣、合同約定、項目報價等,工作的工作量和難度都有所增加。
三、合同管理風險。
由于需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要求在建筑業經營的各個環節,采購、施工等簽約類型要單獨強調發票要求。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充分了解對方單位的納稅人類別,沒有明確規定增值稅發票的類型、開具時間、貨款結算時間和付款方式,后期可能會出現有關資金進項稅額的爭議和糾紛,給企業帶來利益損失。如果簽約方沒有充分認識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重要性,沒有權衡納稅人資質,極有可能影響企業整體盈利水平。施工企業涉及的合同種類繁多。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相關稅種和發票,可能會帶來很大的稅收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