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繳納事項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按年清繳的征管方式。
企業所得稅年度清繳是指納稅人(特別是“居民企業納稅人”,下同)在納稅年度結束之日起5個月內,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計算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所得額,并根據按月或者按季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金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納稅或者退還的稅額,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申請辦理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有關資料,清繳年度企業所得稅。
[年度結算截止日期]次年5月31日前。
[需要進行年度清繳的納稅人]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含試生產、試營業)的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間不計損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和《企業所得稅結算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的有關規定,清繳應納企業所得稅并退還。
[不需要進行年度清繳的納稅人]納稅人按核定額度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不得進行清繳。
二、個人所得稅
按照現行稅制,個人所得稅的年度清繳方式有兩種。
(一)取得綜合收入的居民個人
個人居民有綜合所得的,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月或者按月預扣稅款;需要按規定辦理匯款結算的,應當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辦理結算結算。
根據稅法規定,年度匯出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選擇不計入待納稅綜合所得的年度一次性獎金。
納稅人可以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則選擇申請申報的稅務機關:
單位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款的,應當向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二)取得營業收入的個人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個體承包人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納稅人應當取得營業收入,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應當在月末、季末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稅款,并預繳稅款;取得所得后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繳(營業收入在兩地以上取得的,選擇其一)。
[營業收入結算期限]次年3月31日前。
(三)納稅人自行辦理年度匯款或者受托人代為辦理年度匯款的,應當向納稅人或者用人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的,可以自主選擇向其中一個單位報告。
(四)納稅人非用人單位工作的,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扣繳義務人在納稅年度內累計勞動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最多的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具體事項請關注國家稅務總局當時發布的《關于辦理2021年個人所得稅清繳工作的公告》。
[合并收益年度結算期]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
[簡化年度退稅期]年綜合所得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在次年3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期間,可通過簡易申報單辦理年度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