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稅務相關的規定

本篇文章講述了增值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在法律條文下有什么條例條規
(1)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進口貨物,作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該企業從事轉口貿易,從國外購進的貨物不得轉售到國外。由于貨物原產地或所在地在境外,該企業不屬于境內銷售貨物,銷售貨物所得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企業向境外銷售貨物的收入不需要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單的銷售量。同時,《關于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出口貨物是指經報關后實際出境并銷往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轉口貿易項下,企業在境外銷售貨物無需申報出境,不屬于出口貨物,不涉及享受出口退稅。對外銷售貨物的企業不能開具發票,但可以在境外開具形式發票或者收據。
(2)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書驗收條例》第一條所稱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企業與境外供應商簽訂的貨物采購合同和與境外購買方簽訂的貨物銷售合同。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以合同約定的法律效力為準。如果該合同適用于海外法律,在中國沒有法律效力,不受中國法律保護,則不屬于印花稅稅目規定的購銷合同,不需要貼花。否則,無論是在國外還是在國內簽訂合同,都要按照購銷合同進行貼花。
(3)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一項所稱貨物銷售所得,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低值耗材等存貨所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業從事轉口貿易和向境外單位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屬于貨物銷售收入,計入企業總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從國外采購貨物發生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在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