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會遇到哪些問題

租賃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舊準則將租賃分為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固定資產不作為資產核算。新的租賃準則不再區分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將租賃固定資產視為自有固定資產(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的固定資產除外)。企業租賃固定資產,以“資產使用權”計算該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16號》規定,“資產使用權”成本=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租賃激勵的初始直接成本的收回成本。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應付租金的初始現值=應付租金的貼現率*(以租賃利率或者增量利率作為貼現率),租賃獎勵=出租人給予的優惠,初始直接成本=租賃發生的增量成本,收回成本應當作為或有事項處理,確定拆除、拆除租賃資產、恢復租賃資產所在地或者將租賃資產恢復到租賃約定的狀態所發生的成本的現值。
租賃固定資產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設備企業所得稅政策抵扣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規定,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新購置的設備電器,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入當期成本扣除,不再逐年計算折舊。“購買”只包括兩種形式:貨幣購買和自建購買。除股東投入、融資租賃、非貨幣性資產置換、債務重組、接受捐贈等固定資產外包、自建外,不能享受財稅(2018)5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因此,無論是固定資產不超過500萬的經營性租賃還是融資租賃,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都不適用。
在租賃固定資產稅前扣除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以經營租賃方式租賃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按照租賃期限平均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構成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價值的規定分期扣除。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支付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計稅,租賃合同未約定支付總額的,按照資產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計稅。
租賃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
一般納稅人無論租用固定資產經營,還是融資辦理增值稅稅目,均可抵扣進項稅額。一般來說,用于簡單計稅、免征增值稅、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商品、加工修繕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含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發生并同時用于上述項目的可以扣除。對于租賃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賃固定資產進項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用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項目,也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允許從銷項中全額抵扣進項稅額。
租賃固定資產和印花稅。
《物業租賃》合同是印花稅中列出的應稅憑證之一。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航空器、機動車、機械、電器、設備等,按照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但要區分為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而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貸款合同貼紙的具體規定(國水地字(1988)30號):“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通過融資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貸款。因此,對于融資租賃合同,合同中包含的租金總額可以暫按
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貼花也需要在兩種情況下處理:一是租賃貨物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的,其實是按照銷售貨物出售貨物并繳納增值稅,那么應按照買賣合同繳納印花稅;二是租賃貨物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人的,其本質應為經營性租賃,按照物業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標準的,確認為融資租賃:
(1)租賃期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
(2)承租人擁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且在行使選擇權時,預計購買價格將遠低于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可以在租賃開始時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該選擇權。
(3)即使資產所有權未轉讓,租賃期也占租賃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4)租賃日承租人最低租金現值幾乎等于租賃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日收到的最低金額現值幾乎等于租賃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未進行重大改造的,只有承租人方可使用。企業租賃固定資產財稅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