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具有E級公司治理監管的機構不得開展信用相關交易

1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銀保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規范銀保機構關聯交易行為,防范利益輸送風險。《辦法》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將印發實施通知,明確過渡期安排。
辦法明確,銀保機構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或監管套利,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侵害銀保機構利益。銀保機構要保持經營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數量和規模,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輸送利益的風險。
《辦法》明確了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定義和認定。例如,銀保機構關聯方是指與銀保機構存在并對對方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及與銀保機構同一方控制或影響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銀保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穿透力強的原則,識別、識別和管理關聯交易,計算關聯交易金額。
《辦法》分別規范了銀行機構、保險機構、信托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辦法》還提出了相關禁止性規定。比如,銀保機構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拆分交易等隱蔽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或監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種嵌套交易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本質、規避監管規定,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融資、騰退資產、閑置套利、隱匿風險等。公司治理監管E級評價結果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以授信、資金運用或資金使用為基礎的關聯交易。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的除外。
針對關聯交易的具體行為,《辦法》指出,銀行機構的關聯交易包括信貸關聯交易、資產轉讓關聯交易、服務關聯交易、存款等類型的關聯交易;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包括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服務關聯交易、利息轉讓關聯交易、保險業務等類型的關聯交易。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
根據辦法,一家銀行機構對單一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機構上季度末凈資本的10%。銀行機構對單一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該銀行機構上季度末凈資本的15%。銀行機構發放給各關聯方的信貸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機構上季度末凈資本的50%。
保險機構重大關聯方交易是指保險機構與單一關聯方的單筆或年度交易累計金額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占該保險機構上年度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以上的交易。
關聯交易運用保險機構資金應當符合相關比例要求,如保險機構投資的所有關聯方賬面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機構上年末總資產的25%和上年末凈資產的較低金額;保險機構股權資產、房地產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和境外投資的賬面余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上述資產投資限額的30%。
辦法要求,銀保機構要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管理其控股子公司與銀保機構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明確管理機制,加強風險管控。銀保機構應在公司網站披露關聯方交易信息,并在公司年報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總體情況。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明確提出,銀行機構、信托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機構施加影響,強迫機構從事非法關聯交易、違規為關聯方融資提供擔保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的,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股東權利可能受到限制;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