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最有特點的權利取得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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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轉讓標的物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權,其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二、拾得遺失物。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于某處,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意識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于物的占有,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
三、發現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從外部發現的物。埋藏物以動產為限,不動產從其體積、固定性等方面講,一般不會發生埋藏的問題。
四、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和、混合的通稱,廣義的添附還包括加工在內。這三者都是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法,在法律效果上有共同點,但是與前述的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不同,它是指數個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成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的新物(加工物)。
五、時效取得。時效取得,是指依取得實效的規定取得所有權。取得時效是時效的一種,它是指當事人因占有他人的物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間,而取得該物所有權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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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取得的方式有權利的原始取得和權利的繼受取得。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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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權利分為哪幾類
(1)財產權與人身權
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分權。
(2)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支配權的特點主要在于:第一,權利人可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以滿足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第二,具有排他性,權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礙其對客體的支配。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權利。請求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間接取得。請求權是由一定的基礎權利派生的權利。如出賣人請求支付價款的請求權是基于其債權產生的,所有人在其財物為他人非法占有時有請求占有人返還的權利是基于所有權產生的。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于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絕對權與相對權
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
絕對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可任何人主張權利,權利人不須借助義務人的行為就可實現其權利。絕對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即為絕對權。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須借助義務人行為的介入才能實現其權利。相對權是相對法律關系中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
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則是指兩項在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如一債權人享有擔保權,該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為主權利,其享有的擔保權就是從權利。
(5)原權與救濟權
根據相互間是否具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與救濟權。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還房屋的權利屬于救濟權,甲對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權屬于原權。
(6)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非專屬權,是指具有移轉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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