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監事長的權利和義務?




1、監事會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另外,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2、監事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國有企監事長的職權如下:
(1)召集并主持監事會;
(2)檢查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
(3)就有關問題聽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告;
(4)向公司員工調查、了解經營情況;
(5)在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長的責任如下:
(1)檢查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
(2)以各種方式保持與監事們的聯系,聽取意見和建議;
(3)做好監事會會議準備工作,定期召集會議。



國有企業監事長的義務,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監事長的義務有以下幾條。
一是監督國有企業執行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國家戰備布局情況。
二是監督國有企業執行當地黨委政府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三是監督國企經營管理活動情況。
四是監督國企董監高管理人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為切實履行上述義務,監事長有如下權利。
一是監事長享有依法履行監督的權力。二是監事長享有正常的薪酬福利待遇。



監事會主席,是監事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人,是監事會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對股東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二、監事會主席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監事會主席全面負責主持監事會工作;
監事會主席組織檢查、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監事會主席組織檢查、監督公司業務、財務狀況;
監事會主席有權組織檢查、查閱公司財務帳簿和其它會計資料;
監事會主席有權組織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
監事會主席有權組織對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監事會主席有權對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工作提出質疑;
監事會主席有權組織對各部門和駐外機構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監事會主席有權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監事會主席有權對公司所發生的問題提出質詢;
監事會主席負責組織完成股東大會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監事會主席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同時相關法律中對擔任監事會主席也是有明確的條件要求的,因此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為監事會主席。而在成為了監事會主席之后,自然也是享有一定的權利,不過這些權利都是與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相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