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表演者許可現場直播其表演版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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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0:31:08
在數字化與信息化高速發展的今天,現場直播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和娛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隨之而來的版權問題也日益凸顯,尤其是未經表演者許可現場直播其表演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表演者版權的嚴重侵犯。
1.未經許可現場直播表演的性質。
版權,也稱著作權,是創作者對其智力勞動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這其中包括了表演者的表演權,即表演者對其現場表演享有的專有權利;未經表演者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進行現場直播,這種行為直接侵犯了表演者的合法權益。
現場直播是一種即時傳播的方式,能夠將表演者的表演實時傳遞給觀眾。當這種傳播行為未經表演者許可時,就構成了侵權。因為表演者在現場表演中付出了大量的努力和創意,有權決定自己的表演如何被傳播和使用。未經許可的直播行為,不僅剝奪了表演者的這一權利,還對其經濟利益造成損害。
2.未經許可現場直播表演的法律后果。
對于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行為,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和處罰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這種行為屬于嚴重的版權侵犯行為,侵權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侵權者需要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這意味著其需要立即停止未經許可的直播行為,并刪除或下架已經傳播的內容。
(2)侵權者需要向表演者賠禮道歉,并賠償因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金額通常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以及表演者的實際損失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3)在嚴重情況下,侵權者會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這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吊銷相關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措施,以及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處罰措施。
3.預防未經許可現場直播表演的措施。
(1)加強法律法規宣傳:通過媒體、教育等渠道加強版權法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對版權保護的認識和重視程度。
(2)建立版權保護機制:相關機構和部門應建立完善的版權保護機制,加強對現場直播等新型傳播方式的監管和管理。
(3)加強技術保護:利用技術手段對現場表演進行保護,如設置版權標識、采用數字水印等技術手段來追蹤和識別侵權行為。
(4)提高表演者自我保護意識:表演者應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簽訂演出合同時,應明確約定直播等相關條款,避免未來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