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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內容的特殊性和適用性

數字內容 轉載:29jw.cn 339人看過 2024-07-10 17:30:22
數字內容

在信息爆炸的時代,網絡已成為信息傳播的主要渠道,“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著作權法中的重要一環,其適用范圍和界限一直是法律界和學術界關注的焦點。特別是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否僅適用于數字內容的問題,更是引發了廣泛的討論。

一、數字內容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指的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一權利的核心在于“交互式”傳播,即公眾不再是被動接收信息,而是可以自主選擇時間和地點獲取作品。

二、數字內容的特殊性

數字內容的特殊性和適用性

1.數字內容無疑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要應用領域。數字內容具有易復制、易傳播、易存儲等特點,使得其在網絡環境下的傳播變得尤為便捷。因此,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很大程度上是針對數字內容而設立的,以保護著作權人在網絡環境中對其作品的控制權。

2.從法律條文來看,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未明確限定其僅適用于數字作品。只要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的、能夠被公眾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的作品,無論其是否為數字形式,都會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

三、非數字內容的適用性

在實際應用中,雖然數字內容占據了信息網絡傳播的主要地位,但非數字內容同樣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例如,一些傳統出版物如書籍、報紙、雜志等,在數字化后通過網絡平臺向公眾提供,仍然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范疇。此外,一些非數字化的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等,在特定情況下會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從而引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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