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權利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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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0:55:02
版權,即著作權,是法律賦予創作者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這一權利體系既包含維護創作者精神利益的人身權,也涵蓋實現經濟價值的財產權。
一、版權權利的人身權
1.發表權。
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終極控制權。例如,作家完成小說后,可選擇通過出版社正式出版,或以網絡連載形式逐步發布,甚至永久保留不發表狀態。
2.署名權。
表明作者身份的絕對權利。無論是繪畫作品角落的簽名,還是軟件代碼中的版權聲明,均屬法定署名方式。例如,2023年某知名畫家發現其作品被復制后刪除簽名,法院認定侵權方構成對署名權的嚴重侵害。
3.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
前者賦予創作者修改作品的自主權,后者禁止別人歪曲篡改。例如,2025年某導演未經原著作者同意大幅改編劇本核心情節,被法院認定同時侵犯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需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二、版權權利的財產權
1.復制權。

涵蓋印刷、錄音、數字化等所有復制形式。例如,2025年某音樂平臺未經授權上傳歌手專輯,法院以侵犯復制權判令其刪除全部侵權內容并賠償損失。
2.發行權與出租權。
前者控制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實體流通,后者針對特定作品的臨時使用許可。例如,2024年某影視公司發現其電影DVD被盜版商大量販賣,同時存在租賃店非法出租盜版碟片,法院對兩類侵權行為分別認定侵犯發行權與出租權。
3.表演權與放映權。
前者適用于現場表演或機械播送表演,后者針對影視、攝影作品的公開再現。例如,2025年某劇院未經授權上演經典話劇,同時存在影院未經許可放映未下線電影,均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4.信息網絡傳播權。
數字時代核心權利,控制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例如,2025年某短視頻平臺用戶大量剪輯傳播影視片段,法院認定平臺構成幫助侵權,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改編權與匯編權。
前者催生新作品創作,后者涉及作品片段的編排組合。例如,2024年某網絡作家發現其小說被改編為游戲劇情未獲授權,同時存在出版社擅自將其散文匯編成選集,法院對兩類行為分別作出侵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