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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別人使用的法律風險與法律定性

商標被別人使用 轉載:29jw.cn 142人看過 2025-10-23 10:56:27
商標被別人使用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商標作為企業核心的無形資產,其獨占性與排他性直接關系到品牌的市場價值。然而,商標被別人擅自使用的現象屢見不鮮,不僅損害企業經濟利益,更稀釋品牌影響力。

一、商標被別人使用的法律風險

1.混淆市場,損害品牌聲譽。

別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易導致消費者誤認商品來源。例如,某知名茶飲品牌“XX茶”發現市場上出現“XX茶坊”,消費者因包裝相似誤購劣質產品,直接導致原品牌口碑下滑,銷量驟減。

2.稀釋商標顯著性,阻礙品牌擴張。

商標長期被別人使用,使消費者對品牌產生認知模糊。如“老干媽”辣椒醬曾因多地出現“老干爹”“老干娘”等近似商標,導致品牌市場辨識度降低,影響其全國化布局。

3.構成不正當競爭,侵蝕市場份額。

商標被別人使用的法律風險與法律定性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擅自使用別人知名商標屬于“混淆行為”,面臨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例如,某服裝企業因抄襲“ZARA”商標設計,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50萬元,并賠償原品牌經濟損失80萬元。

二、商標被別人使用的法律定性

1.商標侵權認定標準。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例如,某化妝品公司未經授權在口紅包裝上使用“CHANEL”商標,法院判定其構成商標侵權。

2.不正當競爭的補充認定。

若侵權行為未直接使用注冊商標,但通過仿冒包裝、裝潢、廣告語等手段造成混淆,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追究責任。如“瑞幸咖啡”訴某山寨品牌“瑞幸咖啡館”案,法院認定被告通過模仿門店裝修、菜單設計構成不正當競爭。

3.刑事責任的觸發情形。

若侵權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如假冒注冊商標商品銷售額超5萬元,或偽造、擅自制造別人注冊商標標識超5萬件,會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侵權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將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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