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稽查結果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在稅務管理中,企業會面臨稅務稽查,若對稽查結果不服,企業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企業稅務稽查的維護途徑
1.溝通協商與聽證。
(1)企業在收到稅務稽查相關文書后,若對結果有異議,可先與稅務稽查部門溝通。在溝通過程中,企業要保持冷靜、理性,明確指出稽查結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供相關證據支持自身觀點。
(2)企業要充分利用聽證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稅務機關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會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當事人應當在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要求。聽證是稽查部門內部的程序,稅務機關可以充分聽取企業的意見,進行合理的糾正。企業可在聽證會上進行申辯、質證,申請對相關數據進行核實。若稅務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其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是不能成立的。
2.申請行政復議。
(1)若溝通與聽證未能解決問題,企業可申請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向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要求其重新審查并作出決定。
(2)企業需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明確說明不服稅務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支持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法律規定的期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4.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對行政復議決定仍然不服,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對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決。企業需提交行政起訴狀,明確說明不服稅務處理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支持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