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續權怎樣構建藝術市場分配的公平機制

追續權作為著作權法中的特殊財產權利,其核心價值在于構建藝術市場價值分配的公平機制。我國《著作權法修正案(十一)》首次確立追續權制度,規定美術、攝影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后,當作品在后續交易中增值時,創作者或其繼承人可按一定比例參與收益分配。這一制度打破了傳統物權“一物一權”的絕對性,在藝術創作與市場流通之間架設起利益共享的橋梁。
1.藝術價值增值中的權利重構。
(1)追續權的立法邏輯源于藝術作品的特殊性——其經濟價值常隨時間推移、創作者聲譽提升或市場環境變化而顯著增長。以常玉《五裸女》為例,該畫作1993年首次拍賣價為168萬港元,2019年再拍時以3.039億港元成交,26年間增值超180倍。若適用追續權制度,創作者繼承人可就增值部分按法定比例獲取收益,這種“價值回溯”機制有效矯正了傳統物權交易中創作者與藏家利益失衡的問題。
(2)在權利主體認定上,我國采取“創作者優先+繼承人遞補”模式。如某已故畫家生前作品市場認知度有限,其繼承人于畫家逝世20年后發現作品在拍賣市場增值,仍可主張追續權收益。司法實踐表明,追續權的行使不受作品首次交易后存續期限限制,但需在權利人知悉增值事實后的合理期間內主張權利,這種“時效彈性”設計兼顧了藝術市場流動性與創作者權益保護。
2.交易環節中的程序規制。
(1)追續權的實現依賴嚴格的信息披露與利益分配程序。我國規定拍賣機構、畫廊等藝術市場主體在作品轉售價格超過首次交易價時,負有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通報的法定義務。如某拍賣行在未告知創作者的情況下私自轉售雕塑作品,雖聲稱“不知創作者身份”,仍因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被法院判定承擔賠償責任。這種“過錯推定”責任機制倒逼市場主體完善交易溯源管理。
(2)在收益分配比例方面,我國采用“階梯式計酬”標準:轉售價50萬元以下部分按5%計酬,50萬至200萬元部分按3%計酬,200萬元以上部分按1%計酬,且單次分配上限為12.5萬元。如某油畫作品從首次交易價80萬元增值至500萬元時,創作者可獲追續權收益20.5萬元(50萬×5%+150萬×3%+270萬×1%)。這種“價格敏感型”計酬模式既保障了創作者基本權益,又避免了對藝術市場正常流通的過度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