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的顯著差異

在商標注冊的道路上,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是兩個重要的法律概念,雖然都涉及到商標權利的糾紛,但在實質、內容、時間、主體、原因及處理方式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1.實質差異。
(1)商標異議,其實質是對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并要求撤銷該初步審定商標的一種法律行為。商標異議體現了社會公眾對商標注冊過程的監督與參與,是確保商標審查公正、公開的重要環節。
(2)商標爭議,其實質是對已注冊商標之間因相同或近似而產生的權利爭執,是對注冊商標在先注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
2.內容與原因。
(1)商標異議的內容廣泛,其提出的原因多樣,既可以是權利保護異議,也可以是社會異議。
(2)商標爭議的內容更為明確,即爭議雙方對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在先商標與在后商標之間的權利爭執。
3.時間與主體。
(1)在時間上,商標異議的提出是在初步審定公告后的三個月內,即《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商標爭議的提出是在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后的一定期限內,通常為五年(也有說法為一年,具體以法律規定為準)。
(2)在主體方面,商標異議的申請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或個人,包括在先注冊人;商標爭議的申請人必須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注冊的商標注冊人。
4.處理機構與程序。
(1)商標異議直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局會對異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如果異議人對裁定不服,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5.費用與影響。
(1)商標異議在提出時通常不需要交納費用,商標爭議需要繳納一定的評審費用。
(2)商標異議作為商標注冊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其處理結果將直接影響商標的注冊與否;商標爭議是在商標已經注冊后發生的權利爭執,其處理結果將影響已注冊商標的穩定性與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