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版權法和歐盟制度范式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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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3:51:42
在數字版權保護的全球博弈中,美國版權法的“合理使用”原則與歐盟的“三步檢驗法”構成了兩種具有代表性的制度范式。前者以動態平衡為核心,通過四要素分析框架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后者以嚴格限制為基調,通過三步遞進式審查劃定例外邊界。這兩種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既存在互補性,也因價值取向差異產生沖突。
一、版權法制度框架的差異化設計
1.美國《版權法》第107條構建的合理使用體系,以“轉換性目的”為核心標準。2025年Anthropic案中,法院認定AI公司掃描合法購買書籍用于模型訓練構成合理使用,關鍵在于其“通過吸收文本規則創造全新表達”的轉換性。該原則通過四要素動態評估:使用目的、作品性質、使用比例及市場影響。例如,在Campbell v. Acuff-Rose案中,法院判定對Roy Orbison歌曲的滑稽模仿構成合理使用,因其通過“轉換性使用”實現了與原作截然不同的藝術表達。
2.歐盟“三步檢驗法”采取剛性約束模式。根據《信息社會指令》第5條,任何版權例外必須滿足:限于特定情形、不與作品正常利用沖突、不損害權利人合法利益。在《延時北京》案中,中國法院援引三步檢驗法判定,電視節目完整使用5秒延時攝影作品超出合理引用范圍,因其“替代了原作品的短視頻授權市場”。這種制度設計強調對權利人的絕對保護,即使存在公益性使用需求,也需嚴格證明未損害市場利益。

二、版權法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沖突與調和
1.兩種制度在AI訓練數據使用領域產生直接碰撞。Anthropic案中,美國法院允許掃描合法書籍訓練AI模型,認為其“生成新文本”的轉換性目的符合合理使用;但若使用盜版書籍,則因“取代作品市場需求”被排除在合理使用外。這種區分反映了美國制度對技術創新與權利保護的平衡考量。
2.歐盟司法實踐更傾向于權利人保護。在“哪吒角色濫用案”中,法院認定未經許可使用動畫角色形象構成侵權。這種嚴格標準在數字內容領域尤為明顯,例如歐盟法院曾判定,在線圖書館將數字化作品提供給注冊用戶的行為超出法定許可范圍,因其“實質性替代了紙質書銷售市場”。
三、版權法制度價值取向的深層分野
1.美國合理使用制度植根于“促進知識創新”的立法哲學。其通過開放式四要素框架,允許司法根據個案調整邊界。例如,在藝術創作領域,法院曾認定對梵高《星月夜》的臨摹作品構成合理使用,因其“通過色彩重構實現了新的藝術表達”。這種靈活性為數字時代的二次創作提供了空間。
2.歐盟三步檢驗法體現了“權利絕對性”的傳統思維。其通過量化標準限制例外適用,例如在“四川傳媒公司案”中,法院以“執行公務名義使用作品超出職能關聯范圍”為由否定合理使用。這種制度設計在數字環境下面臨挑戰,如區塊鏈技術去中心化傳播的特性,與三步檢驗法要求的“明確限制情形”存在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