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侵權的認定條件和認定責任

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間接侵權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形式,其認定條件相較于直接侵權更為復雜。幫助侵權作為間接侵權的主要類型之一,其認定需滿足特定法律要件,涉及行為人主觀故意、客觀行為及因果關系等多維度考量。
一、認定幫助侵權的法律要件
1.主觀故意。
若行為人屬于相關技術領域從業者,且所提供產品為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專用品,則通常可推定其具有明知的主觀狀態。例如,在專利間接侵權案件中,若行為人明知某產品僅能用于制造侵權專利產品,仍向別人提供該產品,則認定其具有主觀故意。此外,若權利人曾向行為人發送侵權警告或進行交涉,此類證據亦可佐證行為人的明知狀態。
2.客觀行為。
幫助侵權的客觀行為需具備實質性特征,即行為人必須為直接侵權行為提供關鍵性支持。這種支持可表現為提供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或中間物等專用品。例如,在專利侵權案件中,若行為人向別人提供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專利產品的核心部件,且該部件除用于侵權用途外無其他合理商業用途,則認定其行為構成幫助侵權。此外,提供技術支持、資金援助或場所等行為,若對侵權行為的實施起到實質性推動作用,亦可構成幫助侵權。
3.因果關系。
幫助侵權需滿足因果關系要件,即幫助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需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聯性。若沒有幫助行為,侵權行為不會發生或不會以現有方式發生,則可認定二者存在因果關系。例如,在專利侵權案件中,若行為人提供的專用品是直接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的關鍵要素,且該專用品的提供直接促使了侵權結果的發生,則可認定幫助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幫助侵權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幫助侵權人需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專利侵權案件中,若幫助侵權行為成立,權利人可要求幫助侵權人賠償因侵權行為導致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賠償數額的確定需綜合考慮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幫助人的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