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認定需綜合考量什么因素

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日益完善的今天,馳名商標作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象征,其認定條件成為法律實踐與商業戰略的交匯點。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細化條款,馳名商標的認定需綜合考量相關公眾知曉程度、使用持續時間、宣傳力度、保護記錄及其他經濟指標,形成多維度的法律評估框架。
1.公眾認知度。
法律明確要求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需達到“廣為知曉”的標準,這一群體不僅包括直接消費者,還涵蓋生產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銷售渠道相關人員等。例如,在“HISENSE”商標異議案中,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通過審查該商標在“電視機”領域的市場份額、廣告投放量及消費者調查數據,綜合判定其已形成跨地域的市場認知。這種認知度需通過持續的市場活動積累,而非短期營銷所能達成。
2.使用與宣傳。
法律要求商標需“長期連續使用”,實踐中通常以注冊滿三年或實際使用滿五年為基準。例如,海信集團“HISENSE”商標自1994年更名后,通過五年快速擴張,覆蓋電子、通信等19個產品門類,其使用時間與地域范圍的雙重擴展成為認定馳名商標的重要依據。此外,宣傳工作的覆蓋面與投入力度亦需量化評估,包括廣告投放量、媒體類型及地域分布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3.保護記錄與經濟指標。
若商標在國內外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其保護記錄可作為佐證材料。例如,海信“HISENSE”商標曾被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這一歷史記錄強化了其市場聲譽的持續性。此外,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經濟指標,亦需通過審計報告、稅務憑證等客觀證據呈現,反映商標對市場格局的實際影響。
4.個案認定與被動保護。
馳名商標的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即需由當事人主動申請,并基于具體案件事實進行審查。例如,在商標異議、爭議案件中,當事人需提交包括使用證據、宣傳材料、市場調查報告等在內的完整證據體系。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對商標馳名情況進行獨立審查,確保認定結果的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