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2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同年6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正式設置國家稅務總局(正部級)。
國家稅務總局的主要職責
1.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并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后向財政部備案。
2.承擔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責任,力爭稅款應收盡收。
3.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并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并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4.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并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征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5.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范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擬訂注冊稅務師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
6.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7.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8.負責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9.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關系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10.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11.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12.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