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離岸公司的要素有哪些

《離岸公司法》對離岸公司的定義是:離岸公司是非本地投資者根據本地離岸公司法在離岸司法管轄區內成立的公司。離岸公司的成立包括四個要素,分別是地理要素、法律要素、資本要素和運營要素。
一、《離岸公司法》對離岸公司的定義
嚴格來說,離岸公司并不是一個非常精確的法律術語。《離岸公司法》對此有最權威的定義:離岸公司是非本地投資者根據本地離岸公司法在離岸司法管轄區內成立的公司,只可在離岸地區以外進行商業活動,因此,離岸公司(offishorecompany)一詞來指在離岸司法管轄區內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所有在離岸司法管轄區注冊成立的公司都是離岸公司,例如BVI(英屬維爾京群島)、Cayman Islands(開曼群島)。根據公司注冊地的法律,這些離岸公司有不同的名稱。
二、離岸公司的地理要素
離岸公司必須設立在特定的離岸管轄區,這是離岸公司的地理要素,世界各大洲都有許多著名的離岸司法管轄區,這些轄區主要是一些島國。為了吸引投資和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地方政府專門制定了離岸公司法,鼓勵世界各地的資本在當地注冊。離岸公司對企業的經營收入免除或收取少量稅款,每年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三、離岸公司的法律要素
離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據必須是離岸法域專門的離岸公司法規范,這是離岸公司的法律要素。
例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規范離岸公司的當地法律是《維爾京國際商務公司法》,而在開曼群島,是《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七章規定的免責公司規范。
四、離岸公司的資本要素
一般來說,離岸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于離岸法域以外的投資者的投資,或者離岸公司的投資者或創始人不是本地的,這是離岸公司的資本要素。從各國設立離岸公司法的目的來看,其實質是為了方便外國投資者的資本運作。實踐中,投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和來自離岸地區的資本設立的公司構成了離岸公司的主體。
五、離岸公司的運營要素
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或者說離岸公司排除在其本土生產經營的公司,這是離岸公司的運營要素。幾乎所有的離岸公司法都規定,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法域內與其他公司簽訂商業合同,那么就將撤銷該公司的離岸地位。離岸公司的注冊地在離岸法域境內,而其經營管理活動都在所注冊的離岸法域之外進行,離岸公司由此具有了注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