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制定了哪些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包括自己的網站和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平臺內運營商和電子商務運營商。
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需要取得經營活動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四條,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終止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應當提前30日在首頁醒目位置發布相關信息。
5.《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充分、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交易、虛假評價等手段進行虛假、誤導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6.《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7.《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保證金的,應當明確規定退還保證金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設置不合理的退還保證金的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退還押金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押金。
8.《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數據信息,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確查詢、更正、刪除、注銷用戶信息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查詢、更正、刪除用戶信息、注銷用戶條件。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五條,主管機關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和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的安全,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向別人披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六條,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進出口監督管理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