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商標留在身邊的途徑有哪些

近年來,隨著品牌意識的不斷提高和商標注冊量的大幅增加,優質的商標資源越來越少。高近似率和高駁回率使得商標注冊越來越難。好不容易得到了一個喜歡的商標,最后發現這個商標已經被人搶先注冊了。如果你遇到這樣的情況,又不愿意輕易把自己喜歡的商標送人,不愿意在自己喜歡的商標的基礎上做出改變,又不愿意花大價錢去買一個商標,那還有哪些途徑可以把自己喜歡的商標留在身邊。
1.商標異議。
(1)商標異議是指公眾認為國家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該商標初步審定之日起3個月時間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核準注冊的意見。
(2)《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原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自商標初審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應當批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書,并作出公告。
2.商標無效宣告。
(1)商標無效是指商標主管機關對違反《商標法》規定,不應當注冊的注冊商標予以宣告的制度。
(2)《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已經成為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企業是以欺騙技術手段進行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不斷取得中國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相關單位工作或者學生個人信息可以根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3)《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于惡意注冊,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
3.商標撤三。
即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是指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