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有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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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18:55:48
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公布了2022年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和風險名單,111家機構因首次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提交年度財務報告被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截至目前,共有127家機構被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56家機構因違規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黑代理)被處罰的機構被列入風險名單。
共有127家機構被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異常名單。
北京:(51家),內蒙古:(2家)。
遼寧省(3家),吉林省(1家)。
浙江省(4家),安徽省(6家)。
江西省(4家),河南省(8家)。
湖北省(12家),湖南省(10家)。
廣東省(3家),四川省(16家)。
貴州省(1家),青海省:(1家)。
云南省:(1家),河北:(1家)。
陜西:(1家),山東:(1家)。
廣西:(1家)。

根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專利代理機構應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上年度年度報告,并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逾期不報送年度報告的,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單。
根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1.未按規定期限報送年度報告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取得專利代理機構許可或提交年度報告時提供虛假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3.擅自變更名稱、辦公場所、管理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股東,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未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5.不符合執業許可條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屆滿仍不符合條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6.專利代理機構公布的信息與專利代理機構在市場監督部門或者司法部登記的信息不一致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7.無法通過經營場所聯系的專利代理機構,列入經營異常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