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與共有商標的區別

事實上,商標在我們生活中隨處可見,比如蒙牛、伊利;但商標也分為很多類型,不同的類型代表著不同的作用和影響力,包括共有商標和集體商標。
共有商標的特點:
(1)共有商標權的重要特征是其主體的復數性。共同商標權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表現為權利主體的復數,而不是權利客體的復數。以共同注冊或者聯合轉讓為基礎,若干人對同一商標享有專有權的共有商標權;如果是同一主體對多個商標享有的專有權,則不構成共有商標權。
(2)共有商標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的單一性。共有商標權是商標權,而不是幾個商標權。共有指的是同一商標的共有,而不是幾個商標的共有。如果幾個人同時擁有A商標和B商標的專用權,則這兩個商標是兩個獨立的共有商標權,而不是一個共有商標權。
(3)需要指出的是,共有商標權是若干人對同一商標的共有權利,與商標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無關。如果只有一個商標所有人,無論該商標用于多少種商品或服務,都不是共有商標。相反,無論是用于一種還是多種商品或服務,它都是一個共有商標。換句話說,共有商標的權利不會因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型而有所不同。
集體商標的特點:
(一)集體商標不屬于單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于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者服務來自一個集體組織,這個集體可以是特定的行會、商會或者其他工商組織或者其他集體組織,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作為集體成員退到集體后面。它體現了“共有”和“共用”的特點。
(二)集體商標是全體成員共同使用的以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注冊和所有權的集體權利,體現在集體商標注冊申請中,即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本集體的獨立名義享有商標權;
(三)集體商標體現在商標使用上,即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集體商標,而是由組織成員共同使用;不是組織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利,成員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同時,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必須進行監督,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必須予以處理。
(四)制定統一的集體商標注冊、使用和管理規則,詳細規定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的數額和用途,并予以公開,集體成員應當相互遵守,接受公眾監督;
(五)集體商標受到侵犯并要求賠償損失時,應當包括集體組織成員遭受的損失;
(六)會員退出集體后不能再使用集體商標,新會員加入時可因其會員身份使用集體商標,不得轉讓。基于這種身份關系的商標使用權也是不可轉讓的;
(七)地理標志可以注冊為集體商標。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的,其產品符合該地理標志使用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的組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組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需要參加將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確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